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02 年 07 月 21 日)
第1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各醫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醫院未置秘書時,前項權責由副院長為之。

第4條
各醫院得設之科、室及分院,如附表。

未設主計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

第5條
內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內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6條
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兒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兒科醫療事項。

第7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家庭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8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皮膚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第9條
神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神經科醫療事項。

第10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11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科^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復健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復健科醫療事項。

第12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麻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麻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麻醉科醫療事項。

第13條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與住院病人之放射線檢查及治療。

二、影像醫學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醫院輻射安全防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放射診斷科醫療事項。

第14條
解剖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解剖病理檢查。

二、解剖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解剖病理科醫療事項。

第15條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核子醫學診療。

二、核子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16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轉診病人及大量傷患之緊急處理。

二、急診暫留病人之觀察及處理。

三、救護車之隨車救護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學科醫療事項。

第17條
中醫科掌理如下:

一、中醫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中醫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中醫科醫療事項。

第18條
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19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婦產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婦產科醫療事項。

第20條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骨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21條
神經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外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神經外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神經外科醫療事項。

第22條
泌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泌尿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泌尿科醫療事項。

第23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耳鼻喉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24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眼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25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牙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牙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26條
胸腔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胸腔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胸腔病科醫療事項。

第27條
腎臟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腎臟病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腎臟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腎臟病科醫療事項。

第28條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第29條
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感染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感染科醫療事項。

第30條
高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高年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高年科醫療事項。

第31條
新陳代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陳代謝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新陳代謝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新陳代謝科醫療事項。

第32條
胃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胃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胃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胃腸科醫療事項。

第33條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心臟疾病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醫療事項。

第34條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人精神疾病之診療。

二、心理韓f生諮詢。

三、一般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35條
高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者失智症、憂鬱症、失眠與精神官能症門診、急診及住院之診療 。

二、高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高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36條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二、社區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37條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第38條
成癮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成癮治療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成癮治療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成癮治療科醫療事項。

第39條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之預防、巡迴檢查及診療。

二、漢生病防治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三、漢生病防治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漢生病防治科醫療事項。

第40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

二、護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41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藥劑業務。

二、藥劑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42條
醫事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檢驗業務。

二、醫事檢驗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三、其他有關醫事檢驗事項。

第43條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及生活技能訓練。

二、職能治療科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事項。

第44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

二、膳食供應之督導。

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

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45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之心理衡鑑及心理學處置。

二、心理衛生諮詢與臨床心理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心理事項。

第46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 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 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47條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 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48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建築安全管理有關業務。

五、醫療器材與一般用品之庫存管理及供應有關業務。

六、財物、勞務與營繕工程採購及管理有關業務。

七、出納業務。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分院事項。

第49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醫院人事事項。

第50條
主計室或主計員掌理醫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51條
政風室掌理醫院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時,其政風業務由醫院指定人員兼辦,並受本部政風處指導。

第52條
分院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院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

二、分院行政業務。

三、其他有關分院業務。

第53條
各醫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5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