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02 年 07 月 21 日)
第46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 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 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