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02 年 07 月 21 日)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醫院未置秘書時,前項權責由副院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