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
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者。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收件簿。
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四、建物測量圖。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七、建號管理簿。
八、其他。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
獨申請測量。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
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
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
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
,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
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
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
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
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
費。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
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
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建物標示變更者,發給之建物測量成果圖
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於
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
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
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
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
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
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建物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
量。
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邊長
,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建物平面圖之比例尺,以一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
,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
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
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
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
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
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
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
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
前項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
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
捨五入。
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
前項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或一
百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
建物登記後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需辦理更正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