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64條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 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 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 量日期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 ,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