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73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 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 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 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