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67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 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 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建物標示變更者,發給之建物測量成果圖 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