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75條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 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 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

前項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