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70條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 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 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建物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 量。

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