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74條
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 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