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 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