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 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物測量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