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築改良物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69條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 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 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 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