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應具備證書而未具備者,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依法處分。
運輸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停止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海關得
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運輸業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
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規定
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報關。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
之一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之一、第
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
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
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
者,得停止報關。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二
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
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規定者,海關
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