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79條
運輸工具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應具備證書而未具備者,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依法處分。

第80條
運輸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停止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第80-1條
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海關得 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第80-2條
運輸業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80-3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 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第81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規定 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報關。

第82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 之一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83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84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之一、第 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 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 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 者,得停止報關。

第85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二 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86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 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第87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規定者,海關 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