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0-2條
運輸業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