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2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 之一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