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5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二 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