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3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