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4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之一、第 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 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 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 者,得停止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