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0-1條
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海關得 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