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7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規定者,海關 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