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1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規定 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