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80-3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 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