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微波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基隆、臺北、萬盛、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 、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微波臺。

第5條
通訊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

二、警察有線電話及話務業務之管理、運用。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及管理。

四、警察通訊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五、通訊動員之協調、支援。

六、警察通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

七、警察通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6條
有線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線路新架、整修及工程計畫。

二、警察通訊交換機、載波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

三、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通訊線路之代辦工程。

四、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通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

五、警察通訊線路申租業務。

六、警察通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及管理。

七、警察通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有線電事項。

第7條
通訊器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器材之採購、驗收。

二、警察通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及呆廢料處理。

三、警察通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考核。

四、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五、其他有關警察通訊器材事項。

第8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四、各項專案、演訓與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 、整備及構建。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第9條
微波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及運用。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事項。

第10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11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 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 重要業務之列管。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3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網路之管制、運用。

二、轄內警察通訊有線電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及維修。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

四、轄內警察通訊線路遷移、損害復原。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第16條
微波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微波系統裝備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微波電路 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微波臺業務事項。

第17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8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