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