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微波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基隆、臺北、萬盛、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 、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微波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