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 重要業務之列管。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