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1條
為了加強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預防和避免經由輸血傳播的疾病, 確保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的品質及安全,爰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制定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本準則適 用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對於原料、製程管理以及產品之品質 、安全的要求。

第一條 體外診斷藥物係指用來診斷疾病或在判定治療前、治療中、預防 疾病或疾病復發等健康狀況所用之生物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工 具 (如:電腦軟體等) 。本基準所稱之「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 ,主要指任何用來篩選供血者血源及其合適性 (donor suitabi- lity) 、測試病毒之感染,或是決定輸血之配合性 (transfusi- on compatibility) 等衛生署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而訂定 之化學、製造及管制等之相關規範。 一 目前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有 (一) 肝炎檢驗試劑 (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試劑 (三)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檢驗試劑 (四) Anti-A,Anti-B 血型分類試劑。 行政院衛生署將適時檢討須辦理查驗登記之生物性體外診斷 試劑品項,另行公告。 二 上述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適用藥事法之藥品管理;非屬上述 四類試劑的體外診斷試劑,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 療器材」,其標示仍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事項刊載。 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其製造、販賣等仍應 依藥事法中對醫療器材相關之規定管理。 三 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應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之規定。

第2條
第二條 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應檢附之資料: 一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二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三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四 製程管制或批次製造紀錄 五 安定性資料: 六 臨床試驗:

第3條
第三條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一 原料與半製品應檢附原廠規格。 (一) 特性描述-用以製造體外診斷試劑最終形式的任何原料與 半製品均應有明確之敘述,包括化學構造、一級和次單位 結構 (primary and subunit structure)、分子量、分子 式、名稱、抗體種類/亞型 (antibody class / subcla- ss) ,及針對其特性進行鑑別、效價、特異性、純度、安 定性、一致性等之分析測試結果。 1 物理化學試驗 (1) 依實際需要選擇下列適當項目分析之: a.胺基酸分析;b.氮端與碳端之胺基酸序列;c.完整 胺基酸序列;d.胜圖譜/酵素水解圖譜;e.雙硫鍵 鍵結的測定;f. SDS-PAGE (包括還原及非還原條件 ) ;g.等電點聚焦電泳;h.傳統與高效液相層析,如 逆相 (reverse-phase)、分子篩 (size exclusion) 、離子交換 (ion -exchange) 等;i 質譜儀圖譜; j.測定蛋白質之去胺基 (deaminated) 、被氧化 (o- xidized)、斷裂 (clipped) 和聚集 (aggregated) 形式或其他變異物,如胺基酸置換 (substitutions ) 、併接 (adducts) /衍生物;k.測定非專一性宿 主蛋白、DNA與試劑之殘餘量;l. 免疫化學分析;m. 負荷菌與內毒素之定量;n.抗體中和反應;o.凝血反 應;p.抑制凝血反應試驗;q.抗體氮含量 (2) 對於轉譯後修飾作用 (post-translational modifi- cation) ,如醣化作用,以及與其他物質如蛋白質、 酵素、放射性核種或化學藥品等形成衍生物質,其物 理化學特性也應予以敘述,包括衍生或結合之程度、 未修飾原料之含量、游離物質 (例如酵素、蛋白質、 放射性核種等) 之去除、以及經修飾原料之安定性。 (3) 所有的測試方法應有完整的敘述以及結果,包括色層 分析圖、SDS-PAGE 或膠體電泳的原始照片、光譜等 之資料。 2 原料之活性 應敘述並提供每一種原料以體外 (必要時活體) 測試效 價、特異性、活性結果及相關規格。所使用之每一種分 析應予敘述,包括所用的方法與標準品、試驗過程、組 間與組內分析的變異性、線性分析及可接受之範圍。 (二) 規格與分析方法: 1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及測試 應詳述放行測試 (release testing) 之規格及分析方 法、有效期限之制定、運送條件及原料與半製品之鑑別 、純度、強度及/或效價、特異性、批次間一致性等規 格與檢驗方法。若為非公定書之檢驗方法,應予確效以 證實其合適性。 2 不純物 必要時應提供不純物包括原料與半製品蛋白質是否變異 (如斷裂、聚集、去胺與氧化) 與其他不純物 (如製程 中試劑和細胞培養成分等) 之分析資料。 二 對照標準品/血清組: (一) 對照標準品:如使用國際對照標準品,須檢附該標準品之 規格與分析成績書。若無對照標準品,可自行建立廠內一 級對照標準品 (in-house, primary reference standard ) ,但須檢附該標準品之特性、規格與分析成績書。 (二) 廠內工作標準品:廠內工作對照標準品 (working refer- ence standards) 須檢附其製備、特性、規格、測試、更 新與分析成績書。

第4條
第四條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對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製程中之管制應 有完整之敘述。並檢附書面作業程序。 一 原料: (一) 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 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 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二) 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 如培養基、稀釋液、染劑、試劑、緩衝液、血清、抗生素 、單株抗體、保藏劑之測試方法、測試結果與其相關之規 格。某些情況下 (如使用胜或單株抗體為製造原料與半 製品時) 則須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三) 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 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 海綿狀腦病變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 SE) 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二 流程圖 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 三 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 動物來源 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如用來製造腹水的老鼠 、產生血清抗體的兔子、或是基因轉殖動物,應依實際需 要載明: 1 所使用之動物來源和種類 (若為基因轉殖動物,則須包 含其製備原理及基因安定性) 2 外來物質的篩選與檢疫步驟 3 動物飼養之控管 4 獸醫監督 5 對於牛製品須註明其地區來源及地點 6 所使用免疫原之 (1) 免疫原性 (2) 特異性 (3) 純度 (4) 無菌性 (5) 安定性 (6) 免疫接種方式、劑量及時程 (7) 佐劑 7 所收集之原料:重要物質的敘述 (1) 收集方法、體積、容器與時程 (2) 製程步驟與組成之敘述 (3) 試驗項目 (力價 (titer) /效價 (potency) 、親 和性、特異性、靈敏度、負荷菌、安定性) (4) 貯藏條件 (5)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二) 人來源: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材料為人來源時,應依 實際需要載明: 1 供血者之合適性/接受標準 2 收集方法、體積和容器 3 使用之抗凝血劑 4 重要組成之敘述 5 成分之處理 6 測試項目 (1) 感染性疾病標記試驗 (2) 力價 (效價) (3) 親和性 (4) 特異性 (5) 靈敏度 (6) 負荷菌 (7) 安定性 7 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8 貯藏條件 9 病毒不活化步驟 10 免疫注射劑量與時程 11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三) 細胞來源:對於所使用材料為細胞來源如單株抗體或重組 DNA 技術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細胞來源與種類 2 細胞之基因型與表現型 3 母細胞株之特性 4 單株選殖步驟 5 不朽化 (immortalization) 之步驟 6 監控與測試步驟 7 基因構築之特性 8 載體之特性 9 細胞庫之建立、特性、維持、與安定性 10 細胞培養步驟 11 收集步驟 12 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13 下游製程步驟 14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四) 合成來源:對於所使用的材料為合成來源如合成胜,核 酸等,則應包含其純化之步驟。

第5條
第五條 製程管制 一 製程中之管制 為確保最終成品符合效能規格 (functional requirement) ,應有製程中管制之監控與測試等,包括固相被覆 (solid- phase coating) 之完整性 (integrity) 、標示於抗體/ 抗原結合物上酵素之純度與效價。 二 製程確效: 宜有製程確效之研究與其結果。如製程變更或生產規模放大 以及製造步驟中有所改變,則其製程須重新評估之。為確保 例行之製造,應於製程中指出關鍵性參數,作為其管制點。 三 宜進行確效研究之製程,包括: (一) 細胞生長與收集過程 (二) 純化過程 (三) 不活化或去除感染性病原之製程 (四) 對於標示須無菌或使用保藏劑之原料,須證明在其易受微 生物污染的製程具有適當之管制措施 (五) 固相被覆過程 (六) 結合 (conjugation) 過程 (七) 效價之調整 (八) 其他

第6條
第六條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一 組成:應敘述所有用於成品製造之組成說明,包括數量、比 率或配方等。 二 製造與包裝:應詳述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最終成品之製造日 期、有效期限、標仿單及包裝資料。 (一) 應完整敘述各種調配原液之製造流程,包括其非無菌操作 、滅菌作業、無菌操作、裝瓶/充填、冷凍乾燥、標示與 包裝等之步驟。 (二) 仿單標籤粘貼表應附外文仿單及中文譯稿各二份。另附試 劑及試劑使用儀器之實體相片或任何可說明實體及儀器之 目錄。 三 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應敘述對最終成品之外觀鑑別、純度 、強度及/或效價、靈敏度特異性與批次間一致性之檢驗方 法和規格及衛生物限度管制並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一) 監測最終成品之抽樣步驟。 (二) 宜對非公定書檢驗方法之系統合適性確效資料。 (三) 宜以公定書檢驗方法確認特殊不活化成份不具干擾性之確 效研究結果。 (四) 至少連續三批合格原料所作之廠內測試分析結果。 (五) 敘述並提供最終成品之體外測式效價、特異性、活性之結 果及規格;必要時應提供其他 (如:活體) 資料。 四 容器與封蓋:應使用對成品具合適性之容器和封蓋,並提供 合適性和生物測試資料,以及容器與封蓋於成品有效期限內 完整性之證明。 五 微生物:若為無菌製品,則應有無菌製程確效資料,若為微 生物管制之成品,則應符合相關之規格。 六 批次製造記錄:應有各批次製造與測試之完整紀錄。 七 檢驗成績書: (一) 應註明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及負責人簽名。 (二) 應包括所有原料及成品之檢驗成績書。 (三) 應依規格逐項檢驗。 (四) 原料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 績書。 (五) 檢驗結果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 準品者可以「Pass」表示。 八 方法確效:提供必要之方法確效與數據分析。

第7條
第七條 安定性資料:應敘述成品之安定性試驗結果以訂定其貯藏條件與 有效期限,同時應有半製品 (intermediate fluids) 或調配原 液 (formulated bulk) 在特定貯藏或運送條件下之安定性資料 。安定性試驗報告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 準」內容確實執行,並檢附實驗方法、統計分析及定量分析方法 的確效等資料。

第8條
第八條 臨床試驗: 一 應檢附有關產品再現性 (reproducibility)、敏感性 (sen- sitivity) 、特異性 (specificity)、交互反應 (cross r- eaction) 等產品效能評估資料以利審查。 二 試劑依產品用途不同分為供篩選使用者 (screening kits) 及供確認使用者 (supplementary kits 或 confirmatory kits) 兩類。其供篩選使用者得限由醫療院所或研究機構使 用,供確認使用者則限由本署指定教學醫院及有關單位使用 。 三 國內臨床試驗之原則: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試劑及人類 嗜 T 淋巴球病毒檢驗試劑外,肝炎檢驗試劑及其他新檢驗 方法、原理之試劑除檢附產品效能評估資料,需另依下列原 則執行國內臨床試驗: (一) 應由廠外的研究單位進行。 (二) 應與已核准上市之產品比較。如兩者有歧異發生,則應以 Western blot、臨床診斷等其他確認試驗來證實。 (三) 臨床試驗之設計與結果應能顯示或證明產品的一致性。 (四) 衛生署將評估及公告得執行國內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 試驗之單位,目前暫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中華血 液基金會台北捐血中心及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由上 列單位擇三單位進行。 (五) 無同類產品可供比對測試之試劑,仍應於國內進行 600 份以上檢體之臨床試驗,並先擬定詳細研究計畫書送署核 備。 四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試劑之要求﹕ (一) 本類試劑於申辦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美、日、加 、英、比、德、瑞、法、澳、瑞典等十國中一國之採用證 明,始准辦理登記。 (二) 靈敏度﹕ 1 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上述臨床診斷試 驗結果尚應包括與另一經前述十國中至少一國核准使用 之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且應包含 HIV-1 subtype O 六例以上之檢體測試結果。 2 國內開發之製劑,因國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病例有限,本署視製劑發展過程及靈敏度測定之方法予 以個案審定。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國外進行比對試驗。 篩檢用試劑原則上仍應包含HIV-1 subtype O 六例以上 之檢體測試結果,或應加入subtype O 抗原於試劑製程 設計中。 (三) 特異性﹕ 1 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上述臨床診斷試 驗結果尚應包括與另一經前述十國中至少一國核准使用 之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 2 國內開發之製劑,因國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病例有限,本署視製劑發展過程及特異性測定之方法予 以個案審定。 五 肝炎檢驗試劑之要求﹕ (一) 靈敏度﹕ 1 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試劑外,其餘各類試劑之靈 敏度皆以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及檢驗基準,上 述臨床診斷試驗結果尚應包括與另一個業經核准之國內 產品或原開發廠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 2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試劑之靈敏度 (以能測出每毫升 血清含若干 ng 之 HBsAg ad 亞型為準) 標準: (1) 逆向被動血球凝集法 (Reverse Passive Haemagglu- tination Assay,簡稱RPHA) 其檢驗靈敏度應「少於 或等於 10ng/ml HBsAg ad 亞型」。 (2) 酵素免疫法 (Enzyme ImmunoAssay,簡稱 EIA) 其檢 驗靈敏度應「少於或等於 lng/ml HBsAg ad 亞型」 。 (3) 其他任何方法之產品,其靈敏度應符合前述之規足。 (二) 特異性﹕ 1 以原廠臨床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上述臨床診斷試驗結 果尚應包括與另一個業經核准之國內產品或原開發廠上 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 2 特異性資料需包括於國內測試六百份以上檢體之臨床診 斷試驗結果 (應由本署疾病管制局、中華血液基金會台 北捐血中心及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選擇三單位,每 單位各測試二百份以上檢體) ,其與任一上市之同類產 品比對之特異性誤差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三) B 型肝炎 e 抗原不得以逆向被動血球凝集法測試。 六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 (Human T Lymphotropic Virus) 檢 驗試劑要求: (一) 靈敏度:依原廠臨床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國內開發之製 劑,本署將視製劑發展過程及靈敏度測定之方法予以個案 審定,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國外進行比對試驗。本類試劑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除按照查驗登記規定檢送相關資料外, 應同時檢送試劑製造過程以利審核。 (二) 特異性: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國內開發 之製劑,本署將視製劑發展過程及特異性測定之方法予以 個案審定。

參考文獻:

1 中華藥典第五版,附錄肆、製劑通則及一般規定 (卅二) 生物性體外診 斷試劑 2 Guidance for Industry:Content and Format of Chemistry, Manuf- acturing 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and Esteblishment Descripti- on Information for a Biological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 , FDA / CBER,Mar. 1999 。

3 Guideline for the Manufacture of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 ,FDA / CDRH,Jan. 1994 。

4 Requirement for Immunoassay Kits,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 No.658, 1981. p.206-242。

5 84.11.6. 衛署藥字第 84070084 號公告。

6 76.11.9 衛署藥字第 700534 號公告。

7 86.10.29 衛署藥字第 86063358 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