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第五條 製程管制
一 製程中之管制
為確保最終成品符合效能規格 (functional requirement)
,應有製程中管制之監控與測試等,包括固相被覆 (solid-
phase coating) 之完整性 (integrity) 、標示於抗體/
抗原結合物上酵素之純度與效價。
二 製程確效:
宜有製程確效之研究與其結果。如製程變更或生產規模放大
以及製造步驟中有所改變,則其製程須重新評估之。為確保
例行之製造,應於製程中指出關鍵性參數,作為其管制點。
三 宜進行確效研究之製程,包括:
(一) 細胞生長與收集過程
(二) 純化過程
(三) 不活化或去除感染性病原之製程
(四) 對於標示須無菌或使用保藏劑之原料,須證明在其易受微
生物污染的製程具有適當之管制措施
(五) 固相被覆過程
(六) 結合 (conjugation) 過程
(七) 效價之調整
(八)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