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9條
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 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 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 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 ,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 予考核。

第10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兩廠分別定之。

第11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 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 假、生理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之日數。

五、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產假 、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 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性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 譽,有確實證據。

第12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 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 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13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14條
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 為記一大功。

二、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 為記一大過。

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 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第15條
兩廠應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行備查。其記一大功 、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 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

第16條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 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 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 過者,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 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 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 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 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本行或兩 廠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 ,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 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兩廠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政府、本行或兩廠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本行或兩廠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本行或兩廠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本行或兩廠信譽 ,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 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派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僱用人員 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

第17條
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 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 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未達二十八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第18條
主持人之考核由本行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行依據各該廠年 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19條
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 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 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 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

第20條
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 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