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6條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 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 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 過者,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 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 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 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 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本行或兩 廠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 ,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 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兩廠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政府、本行或兩廠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本行或兩廠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本行或兩廠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本行或兩廠信譽 ,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 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派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僱用人員 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