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
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
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
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
,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
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