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9條
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 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 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 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