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1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 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 假、生理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之日數。

五、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產假 、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 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性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 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