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3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