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
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
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選。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設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
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
務理事者,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理事或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集
會員大會補選之。常務理事缺額或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除章程另有訂定者外,理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重大侵害團體利益
之情事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解任之。
前項之解任,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章程變更之提議。
六、預算之編列及決算之製作。
七、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告。
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
此限。
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
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理事。
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
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就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
各理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
事經過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理事會依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及業務。
都市更新團體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
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監事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四、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五、監察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監事之資格、任期、補選、報酬及解任,準用理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