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理事及監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