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理事及監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23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 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