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理事及監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25條
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 各理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 事經過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