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理事及監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14條
都市更新團體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 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 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