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理事及監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17條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設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 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 務理事者,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理事或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