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1條
一、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 (以下簡 稱專科醫師甄審) ,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二、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復健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 (含) 以上之復健科臨床訓練 ,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 民國復健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第3條
三、專科醫師甄審方式,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 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 保留二年,如連續三年口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筆試。筆試三次不及格 者,須再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取得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甄審。

第4條
四、筆試內容之範圍包括復健醫學及其相關臨床與基礎醫學等。 口試試題以抽籤方式實施,內容同筆試之範圍。

第5條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6條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四個月公告之。

第7條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第8條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在職證明、服務證明、相關資歷證明等) 。

第9條
九、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為六年,期 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10條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 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單位以上。 (一) 在教學醫院擔任有關復健醫學臨床教學、診療或研究者,每年以五 單位計算。 (二) 發表論文: 1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每 一著者十五單位,第二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五單位。 2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第 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綜說性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 每篇第一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三單位。 (三)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 1 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每次十五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加 第一著者十單位,第二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2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每次十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加 第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3 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會、學術演講、或病例討 論會,每小時折算一單位。 4 參加與復健醫學無關之國際性或本國學術年會,每次二單位。 5 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十五單位,在 本國或他國年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十單位,擔任繼續教育課 程者,每小時二單位。 (四) 在國內外相關科系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機構進修,其積分之認定 按以下標準計算: 1 短期進修 (一週以內) ,每一日一單位。 2 長期進修 (一週以上) ,每一週五單位。

第11條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貳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12條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第13條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第14條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 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第15條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三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第16條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