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2條
二、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復健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 (含) 以上之復健科臨床訓練 ,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 民國復健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