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13條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