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14條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 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