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3條
三、專科醫師甄審方式,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 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 保留二年,如連續三年口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筆試。筆試三次不及格 者,須再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取得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