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12條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