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10條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 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單位以上。 (一) 在教學醫院擔任有關復健醫學臨床教學、診療或研究者,每年以五 單位計算。 (二) 發表論文: 1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每 一著者十五單位,第二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五單位。 2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第 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綜說性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 每篇第一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三單位。 (三)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 1 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每次十五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加 第一著者十單位,第二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2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每次十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加 第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3 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會、學術演講、或病例討 論會,每小時折算一單位。 4 參加與復健醫學無關之國際性或本國學術年會,每次二單位。 5 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十五單位,在 本國或他國年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十單位,擔任繼續教育課 程者,每小時二單位。 (四) 在國內外相關科系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機構進修,其積分之認定 按以下標準計算: 1 短期進修 (一週以內) ,每一日一單位。 2 長期進修 (一週以上) ,每一週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