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77 年 08 月 23 日)
第15條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三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