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7條
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應依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 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

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 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各項目及其金額經調節後應能與 事業一般財務報告之項目與金額相符。

第8條
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 務部門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 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第9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 ;如有變更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0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以其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並應依 本準則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所稱相關營運資料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業務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第11條
事業應將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歸為下 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 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或產品者,但無法透過公司 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以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方式為原則。

第12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 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 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 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第13條
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 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 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 ,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 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歸屬至各業務 。

前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之蒐集,若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 理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14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得 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