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7條
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應依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 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

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 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各項目及其金額經調節後應能與 事業一般財務報告之項目與金額相符。